(發佈時間:2015-01-06 16:13:10)
訴訟證據蒐集,不是一件簡單的事,在刑事訴訟法上,證據分為三個層次,一者是證據,這是最廣泛的稱呼,只要跟案情有關者,無論人事物,皆可稱之為證據。譬如一樁血腥的兇殺案。兇手、被害者都是證據、現場血跡斑斑,地毯、牆壁都沾到血跡,無論是血跡、地毯、牆壁,都算是證據。根據醫學鑑定,被害人被一刀斃命,推估是8~10小時前的事,這也是證據。鄰居聽到昨天晚上有強烈的爭執聲,以及摔桌椅的聲音以及尖叫聲,同樣也是證據。也因為證據包山包海,人類不可能全部掌握,這時候就要進入下個階段-證據能力,由法定排除主義以及相關判斷方式,做為這個證據是否能拿來做為法庭的呈堂供證。同時,需要判斷這則證據在程序上是否合法,不然,動輒以私刑得到口供、屈打成招,沒罪也被誣賴為有罪,這對於真相的發現,不但沒有幫助,甚至是妨害。最後,經過認證,再來判斷證據證明力,這則證據的證明效果大或小,有賴於法官的審慎判斷,以及自由心證。以上整套流程走過,才是證據應有的結果。 但由於不少人不了解證據需要的條件,動輒以「我覺得」、「我認為」,或是根本沒有證據能力的事物也做為證據,這些在法庭上當然是沒有任何效果。法官也很難因為同情而判決。畢竟,法庭是證據說話的地方。所以,證據就是那麼重要的事,您有任何證據蒐集的需求嘛?不知如何蒐集證據以面對接下來的官司挑戰嘛?不要擔心,台南徵信公司,最專業、精準的服務態度,讓您安心,有任何需求,請不要猶豫,連絡我們台南徵信公司,讓我們運籌帷幄,幫您蒐集到最關鍵的證據。